5、与国际接轨的原则。世贸组织有一整套规范的市场经济运作的多边规则和法律体系。入世后,在税收方面要求我国建立开放的税收体制。保证税收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严格遵循和执行入世时签署的各项关于税收方面的协议,遵守公平税收负担、促进平等竞争和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遵循国际惯例,努力适应国际税收一体化的趋势。
6、渐进性原则。与原苏联东欧国家采取的激进改革方式不同的是,我国的经济政治改革采取的是渐进方式。与此相适应,我国的税制改革也应当是渐进的,通过把握、预见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制定一些新的税收制度,循序渐进。逐次推进,把税制改革稳步推进下去。
三、新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框架性构想
在确立了税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后,确立税制改革的框架性构想是一个重要步骤。这里所谓的框架性构想是指经改革后新的税收制度的轮廓,是在具体实施税制改革的进程中应该努力的方向。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税收法制的建设
理想化的税收法制建设应该是一个在税收基本法的统领下,税收法律体系健全、税收法律层次较高、税收法律监督体系比较完善的格局。
1、制定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是税收的一般性规范,它是税法领域内的“宪法性法律”,又称“税收母法”,它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用以统领、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税法、法规,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它对税收的基本制度做出规定,对税收的共性问题进行规范,一般规定税收的立法原则、税务管理机构及其权利与义务、税收立法及管理权限、税收执法、税收司法、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等,是关于税法体系建设的纲领性规范,其范围包括税收法律的一切基本内容。
2、提高税收法律层次。我国税收实体法已基本统一,但大部分税种的立法仍停留在法规的层面上,权威性不强,不利于执法和司法。因此,在我国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税收立法包括税收实体法的立法,应以立法机关正式立法形式为主,以行政机关立法为辅,提高我国税收立法的层次。
3、健全税收监督法律体系。税收监督是税收管理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包括对纳税人的监督和对征税人的监督。以法律的形式建立起对有关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的内外部监督机制,强化对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机制和执法监督机制,有效遏制税收征管中执法的随意性及危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证税务机关、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促使纳税人遵守税法、依法纳税。
(二)关于税制结构的选择
理论上,直接税和间接税的不同组合,可以形成三种类型的税制结构。即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以及间接税与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的税制结构。一般认为,直接税通常用以调节和解决公平收入分配问题;而间接税更能体现政府的效率目标,双主体的税制结构能够较好实现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平衡。长期以来,我国的税制结构始终处于间接税所占比例较大,直接税所占比例较小的状态,这主要是由过去一阶段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尤其是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也有一些观念的因素。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优化税制结构的核心在于正确地选择主体税种及建立一个与其他税种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税制体系。我国主体税种的确定和税制模式的选择首先应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具体分析我国税收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和各税种的功能作用及其适应条件。笔者认为,以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可以实行间接税与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的税制结构。但是实行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应当是渐进的,通过一定的时间(如10年),顺其自然地将我国的税制结构从长期以间接税为主体,转变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