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家的必要保护仍需要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有些服务业仍处于幼稚时期,有的还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国家应给予必要的保护,例如对资本项目的人民币业务,为保持国家金融的稳定,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是不宜开放的。
4、积极开放目前国内空白的新兴的服务贸易领域,迅速培养竞争力。对国内完全处于空白,急需发展的新型服务贸易领域没有必要采取保护,让其经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过程。应视国内需求采取积极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及管理、资金,迅速发展这类新型服务贸易。(注5)
(五) 完善服务贸易管理体系
增强国家宏观管理部门对服务业的统筹与协调作用,要像抓工、农业的发展一样,把服务业作为一个大的产业进行协调引导。
1、统一管理机构,打破部门界限,统筹安排。监督国际服务贸易协议和我国服务贸易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协调各行业的市场准入政策。以美国发展电子商务为例,美国在1996年底就成立了跨部门的电子商务管理协调机构---美国政府电子商务工作组,由副总统直接领导负责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政策措施,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实施。国会于1998年成立了电子商务顾问委员会,负责联邦、州、地方及国际间网上交易税收与关税研究和协调,其成员来自政府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大型项目信息技术公司。
2、制定服务业总体政策,衔接好与部门政策稳定等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上,要做到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管理到位。在服务业引导资金和项目安排上要向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急需的公共服务业倾斜,必要时加入政府购买力度,如农业服务,科技服务、劳动力市场服务、农民工进城引导培训服务。
3、继续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管理统筹服务业的方式和途径。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国际惯例,对政府、企业、行业协会进行准确定位。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加快办事效率,简化审批环节,使所有的规范有操作性和公平性。把那些政府不该管、管不好、不便管,企业也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社会职能交给行业协会。在清理市场准人规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加强行业监管、编制行业规划、服务业统计、制定服务业标准等方面,强化行业协会的作用,使行业自我管理主体明确到位。
4.积极推进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服务业大企业集团的改革与重组等重大服务业改革进程。特别要注意破除各种各样不成文的“潜规则”,减少不必要的环节,简化前置审批,清理不合理收费。进一步加大整治市场经济秩序、破除行政分割的工作力度,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的宏观管理,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三结合,特别要增强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在整顿服务市场定调价中的关键作用。
(六) 加快服务业人才的培养及人才的引进
目前,中国面临最大的挑战是来自人才的竞争,人才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第一资源。服务贸易方面的人才很缺乏,如熟悉服务贸易的研究人员、工商企业家、金融家、会计师、审计师、律师和工程承包商等。这是国际化经营的一个突出矛盾。为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并迅速培养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所需要的专业人才,为中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源源不断地输入新生力量。
1、从学校抓起,培养服务贸易的专业人才。建议在现有各高校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专业中加开国际服务贸易课程,有条件的院校、科研所要积极筹建国际服务贸易专业,培养熟悉国际服务贸易的复合型人才。
2、加强对在职人员的短期培训,让他们尽快了解和熟悉《国际服务贸易协定》的有关条款及我国服务业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以提高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市场竞争力。
3、加快制度改革,留住人才,引进人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通过强化和改进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于收入分配方面行政干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进程,改变企业内部分配的平均主义,增强企业吸引人才的能力,建立具有较强激励功能的收入分配机制。同时,对一些新兴服务贸易项目,应把引进人才放在首位,有好的人才,企业才有可能发展。
(七) 完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
发达国家服务贸易以及服务业发展政策最终的依据都是国内相关的立法,例如,美国的《1988年综合贸易法》、日本的《大店铺法》等,在为服务业的发展制定目标的同时,又设定了服务业开放的底线,充分考虑了国家的经济利益。所以中国在未来的服务业及服务贸易发展中,完善立法将是最为重要的任务。
1、按照我国承诺的开放部门,加速公布相配套的部门法规。
我国服务贸易《承诺表》承诺或逐步开放的服务行业共9个,每个行业都包含着种类繁多的部门,无论是部门立法还是分部门立法都必须加紧着手。任何国家服务业的对外开放,都是先从立法开始,国家有了法律依据,市场开放才不至于混乱,服务提供者才能依法经营,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我国承诺对许多服务部门从入世起即行开放,允许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服务,在外国服务者进入我国的服务市场之前,需要有相应的法规配套,因此,加速制定公布相关部门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2、借鉴国外法经验,逐步形成我国服务贸易体系。
当前我国应大胆借鉴,吸取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立法经验,一方面加速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的立法,保证所有对外开放部门都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加强国务院立法,对于各部门具有的共性或相同的问题制定成条例,运用于相关部门,也可以把原试点成功的做法通过制定条例的形式向全国推广,以逐步形成我国国际服务贸易体系。在上述的立法工作进行到一定的程度时,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才有可能对应制定统一的服务贸易基本法。(注6) 论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2(四)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