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我国政府还未完全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全能型政府转变为有限型政府,政府的权力结构内部未形成有效的互相制约,这可以说是腐败产生的主要原因。其弊端表现在:
1、权力过分集中,政治机构不完善。这是我国政治体制中长期存在的不足。权力是社会主体为了某种目的而支配或影响客体行为的力量。权力具有工具性,利用权力可以达到某种目的;权力具有强制性,强迫客体服从,或改变行为,做他不愿意做的事;权力具有扩张性,在运行过程中能自我膨胀、扩大,以至越过权限;权力具有侵犯性,可能侵犯客体的权利和利益。权力的这些特点决定了权力与腐败之间的千丝万缕的联系。阿克顿认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注7)一切被授予公共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安徽省的安徽省蚌埠卷烟厂原厂长李福邦受贿案就是典型一例。李在被捕前既是厂长又是厂党委书记,同时他还是蚌埠烟草专卖局局长兼党委书记、省烟草公司蚌埠分公司经理兼书记。老百姓非常形象地说这是“三块牌子一个门,六顶帽子一个人”。(注8) 权力过分集中使不少地区、不少单位都产生了像李福邦这样家长式的人物,产生了位高权重的“一把手”,过分集权使某此干部的个人意志得到充分膨胀,为他们提供了用权不受约束的可能。有些“一把手”民主意识淡漠,他们独揽大权,在决策过程中独断专行,捣“一言堂”,使集体领导流于形式,监督机构形同虚设。这样,如果掌权者又是前述心理失衡者,腐败的产生就更自然了。
2、法制建设滞后。依法治国的实施有待加强。新旧社会的转换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法律法规的配套发展。而事实上部门法律没有及时跟上,造成治理腐败的工作无法可依,或是有法难依。特别是有关市场的法律法规还不多,即使有,其条款有不尽合理之处,往往只有原则性规定,对腐败种类的界定和法律责任无明确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执行起来变化大。此外司法系统也有待改革。
首先,我国司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无论从受教育程度上看,还是从法律知识、法律修养、专业技能上看,都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他们有时不能正确理解法律,不能掌握立法精神,很难公正裁判。个别缺少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的执法人员,权钱交易、歪曲事实、徇私枉法,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第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但实际中地方政府干涉太多。从法律的角度看,地方政府对司法机关依法断案的干涉实属违法行为,而且不是普通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违宪行为。但是,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将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置于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下,这就使司法独立大打折扣。应我们中国的一句老话“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均在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下,这就决定了法院、检察院不可能完全摆脱来自地方政府的不法干涉。
第三,不同级法院之间的关系行政化,常常发生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下达“批示”的现象,即下级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某些案件时缩头缩尾,不敢直接办理,总要请示上级法院、检察院,得上级批示后再按批示去办案。这就意味着,各级法院、检察院的独立性、自主性丧失,这实际上取消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严重影响了裁决的公正性,给腐败分子提供了逍遥法外的漏洞。
3、监督力量薄弱,对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权力过分集中只为某些人滥用权力提供了可能,而没有制约更使可能变为现实。洛克和孟德斯鸠很早就论述过分权制衡的政治哲学:权力的无限运用必须导致政治体制的不稳定和腐败专制的产生,而预防的根本方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力制约已成为现代民主的三大基石之一。按照权力运行的规律。权力越大越关键,越应受强制力的制约,而我们现行的体制刚刚相反,权越大,限制越小。
现在的监督部门较多,党有纪委,行政有监察部门,违法犯罪有公、检、法部门,但其监督权力太少,与违法权力不成比例(前文已分析过司法系统故不再赘述)。例如纪委权力太小,对同级党委主要领导的违纪行为不能有效监督处理,易受打击报复。物理学有一个定律:物体要保持相对静止或作匀速运动,必须同时受两个大小相等,方向相反的力的作用。监督权力要与违法权力相等,方向相反,才能有效地监察腐败。在执纪执法方面,决心不够,处理不力,过分强调“教育从严,处理从宽”,以教育代替处理,搞下不为例;套关系、说情风,行政干预,使一些官员逃避监督,有恃无恐。正因为制约乏力,使得某些人更是有恃无恐,肆意妄为。胡长清在剖析自己的犯罪根源时说过这样一句话——牛栏里关猫,进出自由。有的腐败分子,到了我们这一级的干部就没人管了。而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没人管、进出自由”的领导干部大有人在。一些干部堕落受惩罚后常常悔过道:如果当初有人提醒我,拉拉袖子警告我,也许就不会走到今天这个地步。
再者,权力的实施缺乏社会及公众的监督。当前中国,权力的所有者与权力的行使者相对分离。我国是个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干部的权力是人民委托的,但由于民主政治建设不够深入完善,人民不能对要劝告的人实施有效的监督。一方面体制的运作缺乏公开及透明度,很多事务都是“暗箱操作”,特别是直接为群众办事的基层部门,其工作缺乏透明度,这就给一些人造成条件,使应公开办的事情私下办,规定应该办的事情不给好处就拖着不办,不允许办的事情得到好处后设法乱办,以手中权力谋取私利,群众根本不了解内情和进度,监督自然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对权力的监督制度缺乏保障。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负有监督的职责,行使监督权。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人大监督的权威性。但是由于人大监督的事后性、间接性,使得监督权力不能完全达到监督的目的,人大监督实际处于静态过程,权威性没有充分体现,成为我国监督体系的薄弱一环。具体表现在:一是有的代表文化水平底,参政意识和议政能力差,很难表达人民的意志,很难履行代表的职责。因而造成人大的监督流于形式,该监督的未监督,即使监督有时也是走过场、图形式,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二是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使监督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权威性。三是监督的滞后现象严重,缺乏应有的约束性和预见性。四是由于行政行使的范围广,影响大,极易被人误认为是权力的中心,而人大的权力往往被误认为是抽象的,甚至是可有可无的,这样必然导致人大监督的弱化。人大在法律上的权力与实际权力相差甚远。五是现行的法律只对监督的内容、范围和形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对行使监督的程序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使监督缺乏可操作性。
(三)经济体制不完善。由于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在一个很长的时间内必然会呈现出新旧体制并存的局面。因此造成经济生活中的一系列的二元结构,即许多方面的事务都是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按计划经济规则办理,另一部分则按市场规则办理。这种二元结构的存在,便在权力与市场之间造成许多空隙。使权力通过二元结构进入市场,并获得与各种物质资料同等的价值。特别是在价格的二元结构中,权力直接就可以转化为货币。正是这样一种情况,便使得权力变得大有用武之地。 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败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及其对策问题研究45(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