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推进区域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使传统产业新型化,新型产业规模化,加强区域问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区域经济增长理论认为,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先天的非均衡性,在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初期,随着国家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区域之间的经济差异将不可避免的扩大,而当国家的经济发展达到较高的水平时,随着高梯度区域生产要素成本的增加和产品市场的饱和,低梯度区域具有后发的比较优势,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将促使区域经济差异扩大的趋势趋于收敛。因此,不同区域的地方政府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发挥
比较优势,打破传统的贸易保护倾向,引导区域间资源要素的自由动,加强区际间的分工与协作,互利共赢,优势互补,实现区域经济协同发展。具体讲,东部地区应继续加快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和梯度转移,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信息、物流、金融等高级服务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技术含量,加快实施“走出去”的对外开放战略。中、西部地区应依托当地的资源、劳动力成本优势在继续发挥好作为国家的能源、原材料基地和粮食主产区的前提下,继续搞好农业产业化、农产品深加工、发展现代农业,积极做好承接东部沿海地区技术、资本和产业转移的准备。
三、加强地方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以诚实守信为代表的“契约”精神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灵魂,“人无信而不立"。我国明清时期“晋商”之所以能成就“汇通天下”就在于其享誉海内外的诚信品质。信用体系的建设作为一项公共产品工程,地方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首先,地方政府应从自身出发,消除各种有悖于市场原则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推进诚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的诚信度和政策执行力度。其次,建立和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地方政府在指导经济工作特别是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要以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
为己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宣传教育、舆论监督等多种手段,强化正面引导,督促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增强企业还本付息意识和信用观念柏。最后,优化金融司法环境,地方政府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地方金融法规,探索建立司法部门与金融机构的联动机制,加大对各种金融违约案件和企业“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金融胜诉案件的执结率,杜绝司法地方化倾向,切实维护金融债权。
四、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拓宽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
鉴于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严重失衡,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下“只调增量,不调存量"的局限性,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必要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强化财政再分配的功能,加大对发展滞后和财力拮据的中西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和收人权限的匹配程度,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压力,降低地方政府干预区域金融资源的动机。除此之外,我国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市政债券融资的经验,在同级人大监督授权和公共财政预算透明的情况下,着手研究修改《预算法》,逐步放开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券的法律限制,为地方政府平衡预算收支提供正常的融资渠道。同时,地方市政债券的发行有利于改善我国资本、债券市场的结构,便于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等货币政策的实施。
五、加强政府、企业和金融部门之间的协调,维护区域金融安全
地方政府应进一步发挥在经济和金融、银行和企业之间沟通主渠道的作用,改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不仅要在谋划经济建设和发展规划时,与金融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让金融部门提早介入,全面了解项目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还要在规划实行的过程中定期地与金融部门联系。地方政府应进一步成立和完善类似于金融服务办公室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制订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统筹区域金融业发展,通过经济金融形势季度分析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搭建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机制和合作平台,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部门定期互通金融运行情况,分析当地经济和金融形势,共同研究解决面临的重大经济金融问题,实现地方经济发展战略与国家金融政策的有效对接。同时,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安全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地方政府应定期与金融行业监管部门加强沟通,掌握辖区内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发现隐患后,与监管部门共商对策,动用掌握的行政资源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维护金融稳定的各项政策。
六、加大地方财政对金融发展的扶持力度,完善区域金融组织体系
金融发展理论大师Patrick曾认为在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关系上,存在“需求尾随(demand.following)"型和“供给引导(supply.1eading)”型两种金融发展模式,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金融货币化程度较低,在实施经济赶超计划时应采取后一种模式。因此,地方政府在区域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应加大财政对金融的支持力度,保证金融先行。首先,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税收返还、土地批租等方面的优惠措施积极鼓励外资银行、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在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大力发展财务公司、审计、会计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咨询机构。同时,积极推进区域内城市和农村信用社重组改造,加快向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转变,加强区域间金融资源的自由流动,提高金融资源的利用效率,为吸收利用民间和境外资金创造条件。其次,切实贯彻中央的支农、惠农政策,加大对“三农”的财政支持力度,积极配合央行和银监会在农村的金融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建立,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七、鼓励地方金融创新,建立健全担保机制
我国区域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困境是金融有效供给难以满足不断增长的金融需求。我国的金融供给主要来自于银行信贷,商业性银行机构的贷款向来崇尚“锦上添花”,拒绝“雪中送炭",尤其表现在中小企业融资难和金融支持“三农”乏力等方面。究其原因,主要是资本金不足,信用度不高,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难以提供有效的担保抵押品等一些长期性因素。因此,地方政府在组织地方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应将金融工作的着力点放在鼓励金融创新和建立健全担保机制上来。一方面,地方政府可以协助当地金融机构、农户和企业因地制
宜地发展多种担保方式,拓宽贷款担保抵押的财产和权利范围。如:黑龙江省针对当地农业贷款抵押担保难的突出问题,推出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福建省大力推动林权抵押贷款、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渔业船舶所有权抵押贷款。河北省推出了“公司+基地+农户’’的支农模式,并积极拓展了仓单质押贷款、棉包质押贷款、农合组织社员联保贷款等创新型信贷产品。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由财政拨款设立政策性贷款担保基金和风险补偿基金,通过“联合增信"的方式,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出资,市场运作"的原则,专门为中小企业和“三农”类贷款提供担保。如:内蒙古自治区为满足农牧区多元化、多层次的融资需求,推出“信用协会+互助基金+风险补偿基金+农业保险+银行信贷”的“五位一体”的信贷运行新模式。同时可以考虑建立由各级财政和商业性保险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再保险机构,为贷款担保机构提供再保险,保障整个信用链条的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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