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的出台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质量的改善将发挥积极作用。如何使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措施落实到位,使环保追责过程提供支持和配合,必须加快健全县域政府党政领导干部生态责任追究机制的步伐。建立健全与责任追究相配套的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生态环境资源审计和损害评估机制、生态环境责任风险防范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政绩考评制度,将有助于形成党政领导干部生态责任追究“四位一体”的制度体系。
构建一套完整的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及评价体系,必须制定有效的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损害定性定量评估指标体系。目前,县域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损害的责任追究,往往是一种事后监督,建立在当地发生了环境损害并达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这种情况下,生态环境损害定性定量评估工作的开展就显得格外重要,也是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基础和前提。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技术、程序、手段和方法等,都已在有效开展并在逐步完善之中,但我国县域地方政府的环境决策、执行等行为,导致的环境损害应如何定性定量评估,环境决策决策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接强度如何划定等,这些关键技术亟待进一步地改进。
建立和完善我国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损害评估体系,完善生态环境资源审计制度,是公正评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关键一环,直接影响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污染和资源损害责任的直接认定和问责追究。
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评估体系,为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供了科学依据。县域党政领导干部在上任及离任时,必须科学、客观、公正地,对本区域内自然资源资产清单进行评估。要让党政领导干部知晓,上任时有多少生态资源例如湖泊、河流、耕地、林地、草地等,离任时这些生态资源是否完好并且得到了有效的发展。自然资源资产评估体系的构建,将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建立一条生态目标责任红线。
四、结语
县域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政绩问责机制的启动在推动地方尤其是县级区划内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可持续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但在问责程序、问责主体、问责效率、问责方式等方面,仍不能有效实现经济与自然的可持续、和谐发展,需要不断优化县域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政绩问责机制。其次,在县域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政绩问责机制中,各种问题的产生与存在并不是单一因素导致的,而是国家在实施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发展战略之间的动态协调、互相妥协的客观结果,同时也是生态问责文化机制、配套机制不完善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要优化县域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政绩问责机制,需从多视角、多维度出发,从根本上推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政绩问责的优化。最后,以生态文明建设需求为导向,紧紧围绕县域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政绩问责的机制优化。同时,充分意识到生态政绩考核评估、领导干部离任审计问责机制、自然资源监测评估机制等在优化县域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政绩问责机制中的效用,进而对其不断完善与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