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洲,以德国为首的欧洲国家在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方面走在世界前列。欧洲国家规定的职工参与方式较为广泛,而且将职工参与制度作为强制性条款进行了规定,使职工的参与权能够获得充分的保障。例如德国、荷兰、瑞典等国家的公司制度中都各有~套独具特色的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欧洲公司法指令第5号建议稿中专门规定了四种职工参与公司机关的模式供成员国选择,即德国模式,荷兰模式,通过代表公司员工的专门机构实现职工参与公司机关的模式,通过集体协议的制度实现职工参与公司机关的模式。
l、德国的劳动与资本共决制
德国是在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世界中劳资关系处理的最好的国家之一,为了体现劳资双方的公平待遇,德国形成了市场经济国家唯一规定劳资双方等额或接近等额参与公司机关的立法体例,并以职工参与公司机关的全面性而著称于世。
其中“劳动与资本共决制”举世闻名,得到许多国家的认可。共决的形式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监事会内的职工代表制,监事会由劳资双方共同派代表组成,负责监督企业的政治经济权力的行使,控制企业的预算,负责任免企业董事会的人选。
另一种是企业委员会,企业委员会是企业中除工会外另一群众组织,企业委员会在有关职工的劳动纪律、录用与解雇、工时、休假、住房分配等问题上与资方享有共同决定权,在其他一些生产管理等问题上享有咨询权和建议权。企业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大会,由资方向大会报告企业经济、人事和福利情况。
2、荷兰的工人理事会制度
在荷兰,有关职工参与的立法活动最早可追溯至1950年颁布的《工厂委员会法》。依照该法,雇员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可建立工人理事会。工人理事会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企业职工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荷兰职工参与作为一种模式而最终形成,则是以1971年《结构法》的颁布为标志。
与德国公司体制相比,荷兰公司中也存在双重建构,但职工对公司的参与是间接的,监事会中并无职工或工会代表的位置,此点与德国相异。按照规定,荷兰职工参与公司机关主要通过工人理事会进行。工人理事会有权推荐监事的候选人,有权否决监事的任命,有权在任命董事会成员之前被事先征求意见。当监事会出现空缺时,由监事会的其他成员在股东、经营者和工人理事会分别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任,任何一方认为被最终选定的人员不合格,都可以行使否决权,否决的效力如何,由企业法庭作出终局裁决。监事会成员无论是由哪一方推荐,都不单纯代表任何一方。
(三)日本模式、
日本实行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模式比较特殊,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这种模式的特点为:(1)股东权力相对弱化,股东一般不参加董事会,经营阶层决策的独立性较强;(2)银行在企业中占有重要地位;(3)为了平衡内部关系,防止经营者权力过分集中产生腐败,对经营者实行较多的约束。日本企业结构的特色在于双重企业结构。
(四)对我国的启示
职工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本和利益相关者,其重要性已为世界各国广泛重视,与此相应,职
工参与和职工参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形成世界性的潮流。毋庸置疑,职工参与制度是完善
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和构筑和谐社会所不可或缺的。我国在公司法颁布以前的全民所有制工业
企业的职工主要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的。这一职工参与制度,对维护职
工的合法权益,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效监督经营管理者,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
值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一制度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
彩。随着我国国企改革的推进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这一制度与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是
不协调的。对此,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试图将职工参与制度融入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之中。在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进一步发展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在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更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该条款极大地增加了职工在薪酬制度等制订中的参与权,但是,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适应,我国职工参与制度依然具有一定缺陷,亟待完善。
三、我国关于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的实践及其运行分析
(一)我国强化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在我国职工参与权源于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该权利的功能在于树立职工对公司和
企业的主人翁意识,以公司利益的获得为轴心,全面实现公司设立的目的。该权利与其他主
体的权利(如股东权利、经理的经营管理权)既可能对抗又可能合作,在公司诸多权利主体
所形成的权利体系中具有衡平与制约的功能,因此在公司经营与管理的不同场合,该权利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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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对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的法律规定(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