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股权与经营权具有矫正和推进的双重功能。
我国是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职工群众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对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既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我国《宪法》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后,公司的职工仍然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在我国法律对职工这一主体所参与的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分为两个层次,首先受到《劳动法》调整,职工作为社会上的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关系,该法第8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其次,职工作为公司法上的主体,又受公司法规制。我国公司职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立法上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16条、第52条、第55条、第68条、第121条中,此外1996年4月1日中华总工会等部门颁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也提出了许多职工参与公司经营的意见。在非国有制企业中,职工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职工参与公司管理是生产力发展规律和现代企业管理规律的要求,也是建立现代企业的必然产物。在我国让广大职工参与公司治理不仅具有理论基础和思想基础而且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相当普遍。其根源于国家股和法人股的集中。在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由于股权结构问题和监管不规范,内部人在事实上获得一定的控制权,而且内部人可能利用各种手段,扩大事实上的超过合法控制权的有效控制权。我国的内部人控制是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比那些合法的内部人控制有着更为严重的不合理。流通股股权无法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约束,无法“用脚股票”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制约。上述控股股东主体缺位、少数股权股东又无法行权的股权结构导致了“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所以,职工参与对管理层形成的监督功能在我国有更加重要的意义。何况,在某种意义上讲,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监控经营者行为的困难,从而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解决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经营者追求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问题。职工的监督比股东监督更为有效,因为职工比股东更了解公司的情况,而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往往面临“信息不对称”的困难。其次,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职工参与可以为我国国有企业的职工真正成为主人提供现实的路径。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都规定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但在现实生活中却缺少实现这一政治理念的具体措施,职工的实际地位和其相距甚远。
再次,职工参与制度可以为我国非国有企业的职工提供法律保障。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
国有企业比例的下降,企业职工的社会地位似乎也在同步下降。如果说,国有企业的职工还
是理论上的主人,在非国有企业里,几乎没有一个职工还会认为他们是企业的主人。我们应
当注意到,这个群体由于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有可能成为弱势群体,因为他们还不享有
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中规定的罢工的权利和自由组织工会的权利。如果说,
在国有企业中的职工因其为主人而不需要这些权利,而在非国有企业中,这两项权利却是十
分重要和普遍存在的。所以随着非国有企业不断增加,职工参与在我国企业中更具现实需要
(二)我国企业关于职工参与制度的实践
l、我国企业具有管理劳动者参加企业决策程序的传统。
我国是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我国公有制企业组织机构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法律依据在于1982年《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82年《宪法》第42条还把“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视为“国家主人翁”。党的十五大报告再次重申,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即使改组国营企业,也应遵循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原则。
2、我国职工主要是通过四种方式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
一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这一基础形式参与企业管理,主要是在传统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职工依法组成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职工民主管理机构,参与企业决策、监督企业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具体行使审议建议权,审查通过和否决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和民主选举权。
二是通过选派代表参与到企业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和监督机构(监事会),分享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
三是平等协商制度。职工通过自己的本职工作参与企业日常的管理活动,就有关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职工权益事务互相协商、讨论、互通信息,达成理解和合作,如提出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
四是通过职工自己持有股份,以股东的身份参与管理,这种方式因职工的股东性质,可理解为职工参与管理的异化方式。
这四种方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业。职工依不同方式参与管理的范围、深度也有很大差异。职工代表大会制是职工利用职代会与管理方就法定共同决策的事项共同作出决定,共同决策领域只限于与职工整体利益密切相关的部分,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是职工参与管理程度最直接的一种形式;职工参加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直接以董事或监事的身份行使决策权,使职工的意志、利益能直接反应在公司的管理过程中,是职工参与管理程度最深的形式;职工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用人单位在该范围内应听取职工意见、建议或向职工通报有关情况,但决策权由用人单位方行使,所以该种民主管理方式最弱。这种方式设置的目的是希望企业管理方在推行自己的管理决策时,通过报告、听取意见、进行说明等方式,让职工了解自己决策的理由,同时也了解职工的反应,从而调整决策,求得劳动者和管理方互相了解、体谅;保证决策能被劳动者主动执行,避免管理者与劳动者之间出现冲突和纠纷。
(三)我国关于职工参与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l、计划经济时期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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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对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的法律规定(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