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建筑工程、货物买卖、财产租售和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中,招标人利用技术经济的评价方式和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通过有组织地展开择优的一种成熟、规范、科学的市场交易方式。换言之,招投标是由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等方式,发布招标信息,在同等条件下,邀请潜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投标,从中选取最优投标人的一种市场经济活动。
招投标包含了招标和投标两个最基本的环节。招标是招标人以一定的方式邀请潜在的招标人来投标;投标是投标人响应招标人的招标要求参加竞争投标。 对于建筑工程而言,招投标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引进竞争机制,择优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达到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质量、节约工程成本、保证工程安全的一种交易方式。
2.2 招投标的性质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依据法定程序,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鼓励潜在的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参与竞争,通过评定以便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根据法学概念认为:建设工程招标是要约邀请,而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我国《合同法》也明确规定,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也就是说,招标实际上是邀请投标人对招标人提出要约,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则是一种要约,它符合要约的所有条件,如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一旦中标,投标人将受投标书的约束。投标书的内容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则是招标人同意接受中标的投标的投标人的文件,即同意接受该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属于承诺。
2.3 招投标的方式
招投标的方式有公开招投标和邀请招投标两种形式: 公开招投标,又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否则就失去了竞争意义。 邀请招投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 我国在建筑领域实践中还有一种较为广泛的招标方式,被称为“议标”,是发包人和承包商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而最终达到目的的一种方式。
2.4 我国招投标制度建立的主要历程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建设,以及货物、服务的采购,都是通过指令性计划进行安排的,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在这种情况下,招投标作为一种竞争性市场交易方式,缺乏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经济体制条件。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招投标制度在新中国的顺利建立和深人推行,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认识基础,招投标市场迎来了难得的发展契机。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第一次提出了对某些项目可以试行招投标。
我国招投标制度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探索:追随改革开放的步伐。1980年国务院首次提出“对一些适用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1981年,深圳特区和吉林市率先试行工程招标投标,揭开了改革开放以后招标投标工作的序幕。1984年11月,原国家计委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从此全面拉开建立招标投标制度的序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发布第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废止),明确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二阶段——立法:形成招投标管理体系。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专门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招标投标法》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我国招投标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
第三阶段——完善: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2008年6月18日,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1531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3、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3.1、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体系尚不健全 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体制依然存在很多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特征,分决策和实施两个阶段,行业和地方各管一块的条块管理格局依然存在。国家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标准,互不相认。管理画地为牢,影响了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的开放,无益于健康的招标市场体系的建立,弱化了市场竞争机制公平竞争,以及优胜劣汰。
3.2、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主体行为不成熟或不规范
(一)建设单位行为的不规范:建设单位搞假招标,甚至任意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标。建设单位利用职务之便,在招标的过程中通过种种手段弄虚作假,千方百计地通过各种手段将工程项目
肢解,将一个项目弄成小项目,规避招标。建设单位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存在压价行为,一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的过程中,一味追求节约投资,,压低工程造价,施工单位明知不合理,依然接受,后来施工过程中的索赔和工程材料上动手脚,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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