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管理上的不畅和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吃回扣等现象也比较严重。
(二)建筑施工承包商行为的不成熟或不规范 建筑施工承包商没有建立起自己的施工企业定额,在投标报价时盲目报价。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投
标报价时,依然以国家、地方或政府定额为基础盲目性比较大;建筑施工承包商在投标时围标、陪标现象严重。围标或陪标是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其他招标人利益的行为,影响比较严重。
(三)中介组织机构的不成熟或不规
范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从业人员参差不齐;招标代理机构缺乏独立性。招标代理机构很多都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损坏了中介组织本身应该具有的社会性和独立性。
3.3、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不够开放,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严重 我国的建筑工程交易市场,如今受到地方性的贸易保护政策的影响还是比较严重的,整个建筑行业市场的交易开放程度不够,政策干预的影响较为严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注册登记难。地方政府对于建筑施工行业的保护现象比较严重,对于外来的建筑施工企业都建立了相应的地方管理办法,表面上是加强对于市场的管理,但实际上,这些政策的出台就是影响了整个市场的公平,不能够有效地
公平运行,倒是很多的外来建筑施工企业,都难以进行注册登记,很难有效的参与到本地化的市场竞争当中来,这也就是保护政策的主要体现。
(2)投标难。投标难关键在于资格预审难。在一些工程项目,特别是具有政府官方背景的工程项目,在进行公开招标过程中,为了照顾本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招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以各种理由将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拒之门外。
(3)中标难。中标难主要体现在评标执行标准的差异上。不少招标人为了照顾本地的建筑施工企业,在评标的过程中,对本地企业和外来企业采取差别对待,使得本地企业和外来企业处于不同的竞争水平线上,造成对外来施工企业的“歧视”。
(4)经营难。外来企业进入某一地区建筑市场时,普遍感觉管理环境不够宽松,政策倾向性严重,各种摊
派收费多,使得外来施工企业的经营显得尤为困难,处处“捉襟见肘”。
3.4、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 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的具体表现,将产品的价格交由市场来决定是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形成的主要特点。建筑工程招投标作为一种典型的市场经济行为,也应该遵循市场经济的的规律,将建筑产品的价格交由市场通过竞争来决定。然而,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已普遍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建筑工程的承发包,但是我国建筑产品的价格却没有完全交由市场去决定,建筑工程产品的价格计算确定依然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计算模式,即:以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编制的定额为基础,按照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并套用与定额相应的单价,依照政府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计价程序及调整价差计算出工程总造价,在此基础上再上下浮动作为最终的标底价格或是投标报价。从整个的计价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始终主导着建筑产品的价格,而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却被牢牢地束缚起来了,无法自动运行其内在的调节机制,也自然无法有效地进行资源配置。
3.5、建筑市场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
(一)约束建设单位的市场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除了在招标开始前可以审查建设单位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外,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市场机制来确保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款。
(二) 约束中介服务组织结构的市场监督约束机制不能有效运行;建筑市场“大浪淘沙”的竞争原则,市场的监督约束机制是有效的,部分中介组织机构的不独立,使得约束机制不能有效的运行。同时,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程序繁杂,耗时耗力,造成的社会资源浪费严重。
4、完善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几点建议
4.1、建立统一的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监管机构 多级管理机构执行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的行政监督管理,使用统一标准和规范,彻底开放行业的限制;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统一的进行招投标代理资格认定;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建立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实现招标项目信息、资信的共享,便承发包双方及中介机构的交易活动,利于管理。
4.2、加大对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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