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系统有层次的物流准入制度
首先,提高法律位阶和立法水平,增强系统性和层次性。对于重要领域的物流市场准入立法,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来作出规定。这样就可以保证立法的质量和水平,彰显权威性,还可以整合统筹资源,清除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和法规,保证立法的协调性。同时根据各地发展的情况不同,各地方的立法机关应该根据该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状况、企业能力等条件,制定出符合该地方的物流规范,并不得违背上位法。此外,针对我国物流法规规章协调性、层次性较差的现状,各部委、各地方部门可以在法律研讨期间,共同推选出一个部委或者部门来当牵头部门,赋予一定的权限,负责审查是否违背上位法,是否符合政策的指引,是否有不统一、不协调的现象。总之,提高物流法律效力和物流法律的协调性,需要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地方的分工合作。
在完善第三方物流企业准入方面,首先,需要明确其法律地位,规范企业名称,以便第三方物流主体以独立的市场主体身份出现在流通市场上。其次,制定一个关于第三方物流资质管理的法律规定,规范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企业章程、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场所以及人员配备,将具有物流能力的企业进入市场,优胜劣汰,提高行业的整体竞争水平。最后,针对第三方物流信用缺失的巨大漏洞,建立合同规制、企业内控、行政管制、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这五位一体的信用规制体系。
(二)建立具体明确的程序体系,提升可操作性
完善企业准入的审查条件与批准程序。在申请过程中,一定要参考2014年实施的《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中关于物流企业的分类原则、物流企业类型与评估指标的内容,明确界定物流企业的法律地位,明确具备哪些条件的企业才能使用“物流企业名称”。准入条件中也应当增加一些明确的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等,如在准入规范中增加对外环境影响评价规则,提升企业自律性和社会责任感。同时,不仅仅要规范市场主体,立法也可以对物流的客体进行分类,要求运营不同客体的企业要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物流能力,分门别类地制定准入条件。在程序上,我国采用书面审查制,为了防止申请人弄虚作假,监管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制度,对企业的申报项目进行抽查,或者选择一些信誉较高的专业性机构,进行专业评估。此外,对于物流经营许可证颁发后的变更方式,可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以增加物流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完善物流准入监管体制。在我国,规制物流的部门众多,有国务院、交通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中央主管部门以及各地方主管部门。在监管机构设置方面,可以设立统筹全局的物流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物流的协调和管理。对于组建的这个新机构,我们首先要明确它的人员构成、级别设置、组织形式、权利义务、功能作用、行为准则和章程等一系列问题。对于各部委而言,明确它们分工及责任,将权力公开化、透明化。在监管权责方面,单单靠政府的集体理性并不能完全修正市场的非理性现象,还需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可以借鉴我国目前发展较为成熟的其他群众性自治组织,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给予物流行业协会一定的发展机会。在政府确定资质条件、场所地点、资本数额、标准规则等一系列影响到物流企业切身利益的法律政策时,为物流企业发出一些声音,引起公权力的重视。
(三) 提升物流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从全国范围来看,职业教育相当贫乏,有物流专业的大学屈数可指,本科教育尚且如此,更高层次的物流教育更是空白状态。因此,我国要发展现代物流业,首先要使企业与各高校、职业技术学校进行合作,企业投入教育资金,学校开设专业性的物流科目,培养物流综合性人才。学有所成后,专业性人才直接输送到企业实践中去。在物流技术教育方面还可以制定统一的物流从业人员资质认证法律规则,比照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规定认证的主体、条件与程序、认证的定期评价制度,通过建立考试制度,促使物流市场人力资源的优化,为物流事业培养高质量的人才。
四 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配送问题的改进建议
(一)提高全社会对电子商务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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