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关于养老保险的几个概念,本文主要针对中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说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实施情况,从上述三个概念中可以知道,养老保险是制度,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实现,而养老金则是养老保险的具体待遇,也是养老保障的形式。本文则着重论述有关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及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二)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情况
1.目前我国对农民工的相关养老保障制度
目前还没专门制定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专门制度,只在1997年国家颁布《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按中央政府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是:(1)达到退休年龄;(2)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对象,为在城镇就业的所有劳动者,包括户籍不在当地的城市户籍职工和农民工。以下是关于规定的两个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更进一步指出,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合同制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同时,根据劳社厅函〔2002〕190号《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因流动性原因可以在最后的参保地合并计算以前工作年限,并由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并支付养老待遇。
2.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各自为政及实施情况
全国各地目前都根据自身当地情况制定相关的制度规定,由于深圳,北京,上海,都是农民工聚集的地方,着重分析这几个地方,比较有代表意义。
(1)深圳市政府2002年7月24日三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其中有歧视性条款,主要是非深圳户口人员应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深圳连续缴费。才能够享受国家的养老保障待遇。也就是说达不到这个条件就不能享有养老保障待遇,现实情况:
深圳作为全国进城务工者最集中的城市之一,深圳进城务工者的养老保险开始于1987年。据统计,2001年底,深圳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为223.57万,而在劳动部门登记的进城务工者就有330万,实际人数在500万左右。进城务工者参加了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往往是“有始无终”,深圳目前已有4万多人符合退休条件,但实际缴纳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进城务工者至今还没有一个(注2)。
(2.)北京市2001年专门制定了《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其第十二条规定,农民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方能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是,其基本养老金暂按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处理,简单地说就是一次性处理了事。这完全违背了国务院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 现实情况:
近三年来,《办法》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目前在北京市进城务工者中,取得做工证的大概有100万人,其中参加养老保险的只有1/4,而且北京还有众多打"黑工"的进城务工者(注3)。
(3)上海市2002年针对外来工也有其专门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实行“综合保险”,享受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但是前二者只有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才能享受,而老年补贴则是完全不同于“养老金”,它是对外来工退休时的一次性补贴,实际就是与北京的一样,是“一次性处理”。就是说,无论外来工在上海“工作”多久,一旦离职,都只能拿到“一次性补贴”。现实情况:
到2004年为止,参加这项保险的外来务工者只有三分之一多一点,不少用人单位和民工像当年逃避办理暂住证一样逃避综合保险。目前,在上海就业的外来人口约为400万,而参加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职工约为140万人,占外来从业人员总人口的35%。参加综合保险的职工,主要集中在大型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建筑企业中,中小企业、服务性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参加综合保险的很少(注4)。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