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总结目前我国各地农民工养老金制度现状
(1)各地基本都有制定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条例或办法。我国各地政府机构均依据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制定了各自地区相应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或规章制度,尽管国家对城镇劳动者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等政策是基本统一的,但是,地方政府特别是外来工集中的一些城市,如上文中的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依然能够各自为政,不要说基本医疗保险,就是基本养老保险也与国家的相关政策相抵触。
也就是说全国又很多地方并没有真正贯彻中央1997年《决定》,没有起到真正维护农民工权宜的作用。
(2)各地政策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有限制性条款。各地实施的情况都不尽如人意,2002年,郑杭生、李路路等在长春、吉林、天津、西安、郑州、开封、长沙、湘潭、广州、中山10个城市进行了“城市社会结构现状调查”,每个城市的样本平均为400~600个,调查对象是城市居住户。在该调查中所涉及的城市中的进城务工者,主要是在城市常年定居但无城市户籍身份的人。此次调查反映出,进城务工者中有82.4%的单位不为其交纳养老保险,比“城里人”(46.1%)高出很多,由此表明,进城务工者在养老保险方面的整体水平很低(注5),由此可见农民工养老保险整体水平相当低,原因多方面,在制度办法上或多或少存在有歧视农民工的条款,比上文论述深圳必须在退休前五年在深圳连续工作,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制度,领取保险金。而北京上海在规定方面都采取农民工到一定年龄,可以将养老金一次性发放,这就违背了国务院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 这些都是对农民工享受真正意义上的养老金的限制性条款。
三、从中国农民工特征分析农民工养老制度实施难度
中国农民工客观现实特点给目前的养老金制度带来了挑战。从客观上来看
1.农民工普遍收入比较低,农民工收入仅够基本生存,没有盈余,造成农民工没有钱交养老保险,这就给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带来了难度。农民工由于大多数文化层次比较低,多数从事工作环境脏乱差等工种,主要从事第三产业某些领域,加工制造或建筑业。通常工作环境较恶劣,收入水平很低。在大城市通常月收入低于1000元,收入本来维持生计就已经很困难,没有盈余根本就不可能去交保险。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前提是必须是收入要有维持基本生存以外的盈余,如果自身生存都没有办法解决,现实眼前问题解决不了,未来的养老问题就更加不可能实现。所以有些农民工收入低交不起保费是造成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客观原因。例如即使在西部一些省市,职工年均工资也大大高于农民工的实际收入,70%以上的农民工月收入在千元以下,维持城市生活已捉襟见肘,缴纳养老保险缴费更是难以承受的负担。90%以上农民工根本就没能力购买养老保险。
2.农民工工作的频繁流动性是造成养老制度难以核算的另一个客观原因。因为目前中国养老金核算是以区域为单位核算,养老制度没有实现全国统筹。农民工的流动性给养老金核算带来了很大难度。具体分析如下
(1)农民工工作更换频繁性。接受调查的农民工中跨省区流动的占72.8%,务工3年换过两个以上单位的占67.2%,有的一年就换两三个单位(注6)由于经常更换工作,参保单位不固定。这样参保单位不好核算。很多农民工还经常跨省流动,这就更加大了参保单位核算的难度。中国养老制度来看由于国家尚未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如果农民工要异地转移保险金,则只能转移个人账户部分,企业和社会统筹部分大都不能转移,而输出地也没有接受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措施。这就意味着农民工即使在辗转各地务工期间按规定缴费,晚年同样与养老保险无缘。这样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民工中就很难实施了。
(2)农民工工作间歇性,由于农民工的工作并不稳定,它们会长时间待业,或者干脆返乡,一段时间以后再进行就业。这样保险没有连续性。有时可能就不交了。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