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成本的高低是决定民营企业竞争力大小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要尽可能帮助企业降低商务成本,营造良好的投资和创新环境。企业的商务成本中有很大一块是与政府职能及其运作效率直接相关的,甚至本身就是由政府效率决定的。政府效率高、政府官员廉洁,企业的商务成本就低。反之,企业的商务成本就必然高。这就要求我们的政府必须从发展的角度、国家利益和全民利益的角度,继续大幅度提高政府效率、降低政府成本以及企业的商务成本。要进一步改革“审批经济”,强化服务意识,通过电子政务等信息化手段提高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杜绝乱收费和垄断部门的寻租行为。
(三)实现公平竞争,扩大市场准入,拓宽发展领域
发展民营经济,重在给予民营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放宽市场准入的限制,按照市场原则向民间资本开放包括现代服务业在内的所有可能领域,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序竞争,促进整个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充分调动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要致力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强化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要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打击走私贩私、假冒伪劣、偷税漏税和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经营和守法经营,逐步把市场运行和各项经济活动纳入法规化、规范化轨道,维护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秩序。
市场准入的限制是当前制约民营经济发展最突出的环境因素。民营经济是从资金、技术门坎低的竞争性产业领域生存并发展起来的,现在的民营经济无论在经济和技术实力等方面都大为增强,已经具备了进入资金密集和技术密集产业的能力,进入的门坎只剩下政策壁垒。启动民间资金,推动民营经济的发展,首先要按照中央要求,放开民营经济准入领域,真正做到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领域,都要向民营资本开放,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提出准入条件的,都要向民营企业放宽;凡是对外资开放的投资领域,对民资一视同仁。同时,除涉及国家安全、人体健康、国家专控的商品和行业之外,企业可根据意愿自主选择经营范围,不再加以具体限制。政府应当寻求制定准入政策的基本原则,切忌哪一领域紧迫了就只出台关于这一领域的政策。从基本趋势来看,民营经济必将从竞争性产业领域逐步渗透到所有产业的可竞争性领域。因此,我们要深入研究产业内部的可竞争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放开一切可以按市场原则进行运营的产业和亚产业领域,包括道路、桥梁、污水、垃圾处理、电信、邮电等基础设施,乃至于文化、卫生和教育等“软产业”领域。
(四)改善融资环境,拓宽融资渠道,解决发展瓶颈
我国民营经济的活力和成长性虽然得到社会各界的首肯,但市场化筹资的福音却并没有降临到民营经济的头上,民营经济并没有得到银行贷款的垂青。到2002年底,商业银行向私营、个体、外资企业发放贷款的总额为1056 8.5亿元,仅占当年贷款总额的14.23%,而85%以上的贷款都发放给了国有企业。在我国私营企业中,其中77 %面临资金短缺问题, 客观上已经成为制约其生存和发展的瓶颈。华中农业大学邓秀新教授对民营经济的资金来源进行过深入的统计和分析。据他介绍,1997年~2002 年,在民营经济的资金来源中,国家投资、国内贷款、利用外资占资金来源总额的比重分别仅为1.38%、13.67 %和2.31%,分别低于国有经济69.42%、27.72%和5.56%。与银行信贷相比,证券市场对民营公司的开放度更低,即便是十分成功的民营企业,要想利用上市或发行债券、商业票据等融资手段就极为困难。统计表明,在我国1200家上市公司中,民营企业占的比例还不到2%,且部分还不是通过正常途径上市,而是以高昂的代价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而曲线上市的。种种情况说明民营经济间接、直接融资的渠道都比较狭窄,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利用自身信息渠道广、信息量大的优势,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有用的信息,要充分运用自身的经济职能,引导和帮助民营企业建立一系列制度来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要运用财政担保、财政贴息等措施增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力度。国有银行应改变对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存在的“惜贷”心理。为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加快民营企业信用制度建设,逐步建立民营企业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民营企业信用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依法纳税为重点,推进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第二,进一步推进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分散和化解担保风险创造条件,积极推动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担保机构的建立。第三,重新构建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组织体系,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建立互助资金和联保制度。第四,建立和发展多层次的信贷与担保体系,为传统民营产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第五,允许私人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加快发展与民营企业相适应的各类非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商业机构,如在改善和加强金融监管条件下发展民营中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最后,建立多元化的资本市场融资机制。要积极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和长期票据市场,丰富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要制定并执行股票市场统一的上市标准,消除民营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融资的歧视性待遇,加大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市场直接融资的力度。
(五)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
经过1982、1988、1999年三次修改宪法,民营经济逐渐有了合法地位。但是,国有经济、外资经济与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政策差异,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政府领导不止一次表示,向外资开放的领域允许民间资本进入。但是,由于缺乏一份向民间资本开放市场的“时间表”,也没有可操作的程序规定,这些承诺至今没有完全落实。一是原有的无形禁区并没有从根本上冲破。尽管有关部门强调要逐步放宽投资领域,使民间投资与外商投资享有同等待遇;但是,一些部门、行业垄断和歧视性的准入政策仍然存在,如银行、保险、证券、通信、石化、电力等行业,民间资本一直难以进入。二是有些领域虽然允许民间资本涉足,但体制性障碍导致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如基础设施项目往往由特许公司发起,没有完全实行招标制度,有资质的私企被排除在外。即使私营资本能够参与项目,但其股份比例必须由特许公司决定,双方地位不平等。三是审批环节多,准入条件苛刻。与国有经济和外资经济相比,非公有经济在投资、生产和经营诸方面,面临更多的前置审批,手续杂、关卡多、效率低,在参与竞争的资格、条件和机会上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在参与国际竞争上,民营企业也存在许多障碍。如进出口方面,获得经营配额许可证的商品较为困难;对民营企业在对外投资权以及工程劳务承包权方面还没有放开,致使其“走出去”没有合法的渠道等等。目前,受计划经济及政策因素的影响,民营经济在将近三十个产业领域存在不同程度的“限进”情况,特别在电力、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领域,金融、教育、旅游、文体、卫生等新型服务领域,汽车等大型制造业领域,民营经济投资进入较少或进入困难。
从立法角度来看,“私人合法财产不容侵犯”的条文应写进宪法,允许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享有国民待遇,需要清理现行的与世贸组织要求、市场经济规则不相符合的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民营经济投资法律环境,即建立公开的、统一的市场准入的法规,公平的、符合市场规则的投资服务体系,公正的、有效保护合法财产的法制环境。
(六)促进治理结构与产权结构的优化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