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市场机制运转不畅的情况,我们开出了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的方子,在保险市场领域中,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督者出现。
可是由于时间短、工作量大、缺乏经验,我国保监会对保险市场的监管问题多多,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面对诸多问题,还是难以形成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只能是个案解决,发觉一个,打击一个,这使得诸如保险会计漏洞、理赔不规范等许多问题还堆积着难以解决,机制效应难以实现。
(二)文化原因
多少年以来,诚实守信曾是中华民族重要的民族精神,可是近年来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社会道德上的责任感却日益降低。
我们说,一个诚信的外在道德文化环境,对促使守信是非常重要的,可是这种外在文化环境在当前社会难以建立。守信者非但不能得到预期利益,反而要为他人的失信支付成本,而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却能掠夺守信者的收入,我们的社会文化直接导向人们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人们对诚信的需要。
这样一个信用滑坡的外部环境下运行的保险市场,就不可能不受其影响:在保险市场上,不少保险公司重视对营销人员进行营销技巧的种种培训,但却没有与之配套的诚信文化培训,导致不少代理人只讲业绩,不讲诚信,整个保险市场的主流文化被拓展市场、增加保费收入的呼声所充斥,诚信文化只说不行成为空谈。反过来说,一个保险公司也不会要招聘一个只求诚信,不求业绩的营销人员。这也是由于目前各大保险公司的考核制度决定的,目前考核营销人员的唯一标准还是保费收入,保费越高、收入越高,而诚信在这个销售人员身上究竟如何体现却无从考证。这也导致了外在道德文化环境在经济利益面前显得尤为脆弱。
而社会上对于保险欺诈的危害也认识不足,一些人在保险合同中往往自觉处在弱势地位,时不时的想有些什么可以回报的以平衡自己的地位,所以对小额欺诈报有某些同情态度,而对大额欺诈,认为反正是骗保险公司钱,所谓“吃大户”,与己无关,这样的思想基础,使得保险欺诈泛滥,难以禁绝。
社会文化中经济利益至上的思想使得市场上诚信危机四伏,而信用在部分公司企业文化中的缺失也是导致诚信问题的一大原因。诚信是金,信用是企业文化的集中体现。目前,信用缺失是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国家、企业和消费者都深受其害;即便在美国这样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也接连爆出信用丑闻,使信用这个企业的无形资产成为当今企业文化建设的最核心内容之一。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缺乏诚信的市场经济必然是病态的,必须建立信用文化,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这才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先决条件。德治和法治必须双管齐下,在全社会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秩序,让守信用者因守信用获得回报,让失信者因失信而受到惩罚。诚信乃为人之道,立身之本,是一切道德赖以维系的前提。有了诚信的企业文化为前提,一个企业才能保持老客户,吸引新客户,才能赢得市场。
(三)制度原因
产权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心病,不少保险公司脱胎于原有的国有企业,在管理体制、经营体制、竞争能力方面与外资保险公司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国企产权结构的责、权、利具有不统一性与不对称性,有的主体拥有较大的决策、管理权力和较多的利益,却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有的主体则恰恰相反。这些类型的国企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信用都是用政府信用作支撑。在这些企业中,还普遍存在着缺乏市场竞争意识的问题,不少企业对国家依赖严重,没有建立符合现代保险市场发展所需要的现代企业制度。转到市场经济后,一方面已没有了计划经济下的指令性计划的约束,另一方面维系市场经济中信用关系的制度和道德体系正在逐步构建,在这期间,信用错位也就不足为奇。
而目前正是由于个别保险公司依赖国家,导致他们风险意识极差,认为反正就是经营不下去了国家也会支持,寿险公司又不会破产,信用缺失也自有政府买单,于是失信问题泛滥。归根究底,原因在于这些企业的供给观念存在很大偏差,即市场文化理念的落后。这些企业至今尚不懂得“欲取之,先予之”的生财之道,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我为主”的供给观念,而未真正树立起“消费者是上帝”的市场观念,从而为信用问题的产生提供了主观原因。
而个别政府出于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考虑,在某些地方过于干预保险公司内政,甚至充当保险公司的保姆,一些政府领导意识不清,认为“保险就是保障,保障是政府部门的事”,混淆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的差别,对商业采取行政方式处理,甚至出于个人私利强制某些企业和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还当作政治任务摊派,这也助长了一些保险公司缺乏风险和信用意识。各地政府在过去一段时间内更多地把职能定位为“管理”而不是“服务”,这也是导致政府内在封闭性及公民与社会组织无法用正常畅通渠道获取信息的根本原因。我国近几年已经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开始把建立服务型政府纳上议事日程。
(四)管理原因
1、从管理重心来看,有些保险公司为了加快发展,将多收、快收保费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存在着“重业务发展、轻人员管理”的不良倾向,从而放松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少数有一定业绩的业务员,只重结果不看过程,即使客户投诉,也是放任自流,对一些不诚信的人员听之任之,助长了不守信之风的蔓延。
2、从管理方式来看,有些保险公司采取粗放式经营,抱着“捡到篮里都是菜”的态度,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理赔中现场查勘不到位,责任心不强,致使一些不法代理人内外勾结损公利私,与投保人共同策划保险欺诈。
3、从人员建设来看,有些保险公司的一线员工队伍,主要是指保险代理人员,存在着流动性大,素质良莠不齐的问题,而一些保险公司的队伍建设,非但不是提高这些人的素质,而是把这些人当作赚钱机器来培养,在薪酬上同样也是和业绩挂钩,奖励的是业绩而不是诚信,而少数代理人员自身道德修养又不高,于是唯利是图,不讲职业道德,在工作中不讲诚信,抱着“捞一点算一点,骗一次是一次”的心态,结果当然损坏了公司的声誉,损坏了客户的利益。
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的不诚信问题,根子还是在保险公司的这种不良管理体制上。去年反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问题的书面投诉为864起,占总数16.46%,体制问题是我们不能小看的问题。
(五)法律原因
信用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但目前我国的保险信用法律环境存在着较大问题,是信用确实没有得到及时治理的重要原因。
1、保险法及相关法律中关于保险信用的规定有待加强。当前我国专业法领域中规范保险信用的主要法律是《保险法》,可现行保险法虽一再修改,还是难以跟上时代的发展。有些条款明显存在着对消费者的不公,比如保险代理人对客户的不如实告知就没有可以处置的法律办法。其他相关法律中对于保险信用的规范也并没有引起重视,许多相关法律的修订严重滞后,使许多保险失信行为得不到规范。
2、信用法律制度尚未在我国完全建立。信用法律制度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彻底解决我国社会信用问题的重要武器。保险信用问题不止是保险公司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信用的问题,从根子上解决保险信用,就要动员全社会力量,从社会信用的角度入手,建立社会信用法律制度。
实际上不少发达国家在其发展最初,也曾面临过信用问题的困扰,但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后,信用情况得到大幅改善。建立信用体系主要靠法律建设,美国早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就开始建立信用法律体系,至八十年代,20年间出台以《信用控制法》《诚实租借法》为代表的基本信用法律共17项,从而构建了一个完善的信用法律框架体系。同时,美国还建立了完善的社会征信制系统和信用评级专业企业,提供详细的信息报告。
发达国家早已将保险信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来加以建设,但反观我国情况,目前社会征信制度和信用评级制度都尚在实验阶段,信用法律制度建设更是遥遥无期。主要问题在于:
从征信制度上看:
(1)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征信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发没有法律的明确依据,信用资料数据库建设滞后。
(2)社会征信制度牵涉到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而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在这方面没有任何突破,也制约了社会征信制度的发展。
(3)信用服务责任不清。当前我国建立信用制度的方式还是以政府为主,政府对信用机构的动用行政手段实行垄断性保护,信用机构本身以政府信用为保证,难以承担责任,一但出现问题,法律也难以划清责任,予以规范。
从信用评级制度上看:
(1)信用评级意识匮乏。一些公司及个人没有意识到信用评级的重要性,不愿参加信用评级,而需要了解交易对方资信情况的机构却不懂得使用信用评级信息或虽然知道但不相信或不作为决策依据。
(2)信用评级的技术限制。由于缺乏科学统一的信用标准和方法,各家信用评级机构各行其是,评级结果大像径庭,让人不知所从,许多信用评级不是根据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而是根据对象的支付费用的高低来确定,让人大跌眼睛。信用评级机构自己的信用尚不能保证,如何来评估他人信用。
另外,当前我国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现象严重,使得我国法律在社会上缺乏公信力,难以迅速推进,更难以说利用法律规范来推进信用体制。
这些问题难以解决,就谈不上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使得不少市场上的失信分子仍然还有生存空间。 首页 上一页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尾页 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