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相对保险代理人素质要高的多,代表的也是客户利益,可是实际中,一些保险经纪人也在保险市场上扮演着不光彩的角色。有些保险经纪人站错了地方,为保险公司向客户推销产品,甚至为一己之私误导客户购买不需要的产品,还美其名曰为客户进行理财规划和风险控制,这样,他们拿了客户和保险公司的双倍好处,实际却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也损害了自身的行业形象。不少保险代理人所引发的上述失信问题,也因此成为保险经纪人的共同问题。保险经纪行业迟迟不能发展,与保险经纪人的失信行为有很大关系。
(五) 保险中介机构的失信现象:
保险中介机构是目前市场新兴的保险服务机构,从一般意义上说,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中介人都属于保险中介的范畴,这里把其区分开来的原因,在于两者在信用问题上的表现和监管方式都存在着较大差异,故把作为机构意义上的保险中介机构和自然人意义上的保险中介人加以区分。保险中介机构为保险市场的供求双方提供中介服务,是繁荣保险市场很重要的环节,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专业代理公司。主要是指根据保险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保险代理机构组织方式比保险公司更为灵活,可以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也比保险公司要容易的多,也可以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为客户选择最适合的产品。
2、兼业代理公司。主要是指受保险人委托,从事自身业务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目前我国兼业代理人主要是银行,可以兼业办理保险业务。
3、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是为受客户委托,为客户进行风险管理,提供保险全流程服务的机构。目前我国约有150家经纪公司。
4、保险公估公司。保险公估公司是承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理算,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等等。
保险中介机构在我国时间不长,但是发展却相当迅速,几年间已形成规模效应。保险本身是专业性非常强的行业,仅靠有自我利益需要的保险公司和专业知识相对薄弱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是远不能满足保险市场需要的,保险中介机构的存在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一个好的保险中介市场里,保险经纪公司作为被保险人的顾问,面对不同的保险公司和险种,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情况,为其度身订做保险方案,并向保险公司争取较好的产品和费率。保险代理公司则更好的针对个人客户提供保险方案。而保险公估公司则充当裁判员的角色,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正常的核保核赔或发生纠纷时,以第三方身份出具有公估报告。
可是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上的地位,却处于“舅舅不疼,姥姥不爱”的尴尬地位,不仅保险公司排斥它,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也排斥它。据《国际先驱导报》统计,我国保险中介机构七成处于亏损状态,和我国保险公司的巨大发展形成了鲜明对比。
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先天不足,存在着专业性较低,独立性不强的特点,许多时候是在保险公司下分一杯羹,自然是看人脸色吃饭,后天实际运行过程中,又存在着大量信用问题和违规操作,这就导致了保险中介机构产生了以下的问题:
1、 一些保险代理公司违规设立分支机构,超出营业区域范围跨区域经营的现象突出。
2、 个别中介公司与有关行政机关联合,从事不正当竞争和强制保险活动。
3、 个别保险代理公司超越权限代理及经纪公司超越授权范围进行经纪活动情况严重。
4、 个别保险公估机构与保险公司或是投保人串通,在公估报告上作假。
5、 一些保险中介机构利用保险公司信息不畅和手中掌握客户资源的机会,乘机要挟保险公司支付高额中介费。
6、 个别中介机构为向保险公司争取业务机会,串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要求给予回扣,使得本来可以在保险公司就完成的业务,硬要去中介机构“走一遭”,以此获取中介费用。这种方法使保险业务成本大幅上升,损害了保险公司与客户的利益。
7、 个别不良经营的中介机构甚至套取和骗取保险公司的手续费。比如在一些房贷险中,一些房地产公司通过假按揭获得了银行贷款,而保险中介机构为其在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而收取高额手续费,但其后就加以退保,由于手续费实际已非各方瓜分,从而使保险公司无从追查手续费而受到损失。
种种问题表明,目前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状况依然不容乐观,市场存在着较大的诚信问题。
三、中国保险市场主体失信的危害:
(一)市场主体自身利益受损害
对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的不诚信行为,作为消费者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谓身受其害,近年保险纠纷不断,大有上涨趋势,而保险信访部门也是投诉充斥,同样的,对代理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也是大叹苦经。
在国外一个具有良好信用的社会环境中,不守信用将付出代价;而如果换成一个不守信用的社会环境,则守信用者却将付出代价。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在国外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诚信的人会获得更多的交易和赢利机会。而在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相关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当社会人与“经济人”人性的矛盾相冲突时,“经济人”的有限理性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利己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风险,这也是保险领域产生诚信缺失的重要根源,也是近年来保险市场失信行为大幅上涨的根本原因。在惩罚机制上,在信用管理制度严格的国家,对于违背诚信的行为将从法律上进行惩罚,并让其承担经济上较为严重的损失,使其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失信行为不仅无利可图,而且会丧失未来的交易机会,这就促使人们尽量维护自身的信誉度。而目前在我国,对违背诚信的行为惩罚机制不健全,法律上的惩罚规定尚不完善,经济上的惩罚力度也不大,约束机制软化,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从人格、伦理上进行谴责,这就难以抑制失信行为的出现,因此保险市场主体自身利益受损也就在所难免。(注4)
(二)严重打击了我国保险业的信誉
对保险公司而言,发生不诚信的事件可能是1%、甚至是0.1%,但对消费者来说,就是100%。有统计显示,一个老客户一生为一家公司带来的新客户近100名,一旦不诚信的事件发生在这样的老客户身上,直接或者间接带走的客户可能超过1000名,如果经媒体曝光后,其负面影响将长期存在。当前我国一些保险公司的不诚信行为,已严重影响到整个行业的信誉,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心中对保险业的信任度。诚信是保险业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信誉是保险公司的生命。保险产品是一种典型的无形产品,是以保险公司的信用向客户所做出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承诺。因而,保险公司是否诚实、是否守信用,在保险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中起着很大的作用,消费者只有在对保险公司信任的基础上才会投保,也只会向其认为有信用的保险公司投保,这样,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就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保险公司只有诚信,才能为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保险机构之间的竞争,最终是信誉和品牌的竞争,而信誉和品牌是建立在保险机构的诚信基础上的,失去了诚信,就没有信誉和品牌可言,就难以赢得客户及在竞争中取胜,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未来长期发展的可能。保险机构良好的信用是其赢得市场的重要保证。只有树立诚信的形象,才能提升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保险机构只有以诚相待,具有遵守法律和市场规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信用行为,才能增强竞争实力,为更广泛地进入市场、扩大交易创造条件。
(三)使保险行业资源难以整合
保险行业内的资源整合在发达国家是很普遍的,相互合作才能有所发展。但这个理念在中国的保险市场上却显得异常困难。保险业内相互恶性竞争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相互关系。比如03—04年市场上财产险许多产品费率明显偏低,随意降费、打折和支付手续费现象突出,使得各大保险公司之间关系恶化。以车险为例,03年上海车险市场上各大保险公司在车险扣率方面 “各自为政”,纷纷以高额扣率吸引经销商以扩大市场份额,当时车险的扣率普遍在40-55%之间,有些公司甚至开出了扣率60%以上的价码。究其原因在于,上海市场以各大汽车经销商为代表的兼业代理人掌握了8成以上的车险客户,保险公司只拥有不到2成的客户。在此格局下,保险公司为了追求规模效益,纷纷打出高额扣率的价格牌,使保险公司之间恶性竞争加剧,一时间车险市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混乱局面,而当有些大公司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想采用明折明扣的方法来缓解高扣率的压力时已经为时过晚。引用一位经销商的话来说:“如保险公司实行明折明扣,一些经销商为留住购车者,势必会在明折的基础上贴钱让利。经销商肯定会选择暗扣更高的公司以保证利润。”如此的恶性循环导致了保险公司相互之间不信任感的加剧,始终有部分保险公司为抢占车险市场份额而不断突破已经达成默契的价格底线,而建立在相互猜疑基础上的扣率限额也犹如窗户纸般一捅就破。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各家保险公司的扣率不尽相同,说法各异,使渐渐了解内幕的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诚信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怀疑,而这种怀疑一旦产生,则会迅速弥漫至整个保险行业。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