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对一些利用保险进行洗钱的行为予以放纵。通过保险产品进行洗钱,可谓是个别犯罪分子的新方法,比如通过黑钱购买长期保险然后退保将钱洗白,或是为黑钱所购买的高级奢侈品投保然后制造保险事故退保获取赔偿等,这些行为如果保险公司能加强管理是可以察觉的,但个别保险公司只顾收取保费,不严格审查保费来源问题,更严重的是有些保险公司明知保费及保险产品存在较大问题,可为了获取保费收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为洗钱活动大开方便之门。
对于企业来说,重视销售无可厚非,销售是实现产品转化为货币的重要环节,可是保险行业却不同,售后服务不仅和销售同样重要,甚至关系到消费者权益和社会稳定,因此,保险公司不能轻视销售以后的行为,不能认为收了保费任务就完成了,实际上收了保费后保险公司的责任才刚刚开始。实际上,保险公司全部经营行为围绕销售为主的模式,使得经营管理弱化,公司从上到下,短视重利,使得品牌信誉难以树立,这是当前国内保险公司面临的重大问题。许多外国保险公司都以百年信誉树立品牌,近年有报道解放前的保单都予以承认,打信誉牌使得中外保险公司优劣顿现,也是外资公司短期赶超中资公司的重要原因。
3、不公平的保险合同造成的信用问题:
保险合同是整个保险活动的中心,也是保险诚信问题的集中体现。一般来说,保险合同是相当专业的,在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和理解方式上,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处于明显的不公平地位,而有的保险公司却利用这种不公平地位,为投保人设下种种陷阱:
(1)虚化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事故范围。保险责任可以说是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义务的集中体现,保险公司为了推卸责任,在保险合同中虚化自己的责任,使用模糊概念,使得在出险后消费者难以根据合同内容理赔。
(2)混淆合同内容。如故意混淆意外伤害责任和医疗保险责任,误使消费者相信只要付了保险费就可以获得全部保险保证而实际上不能。
(3)合同中往往简略保险理赔手续。理赔手续也是非常专业的程序,消费者出险后往往不知如何是好,而保险公司正好利用这一点上下其手,在理赔过程中以手续不合为由拒赔。
(4)故意误导消费者复合投保财产险。财产险的保险责任以财产本身价值为上限,主要是补偿责任,重复投保不可能增加理赔,而消费者许多不清楚这一点,保险公司往往利用这一点令消费者重复投保而不加以说明。
(5)利用免责条款逃避保险责任。免责条款又称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免责条款本来是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风险而制定的,为了防止利用免责条款逃避责任,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但有些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并非不加以说明,而是采用弱化、一笔带过或是误导等方法,让消费者对免责条款难以产生重视或是根本不能理解,在出险后光明正大的逃避保险责任。
(6)利用“霸王条款”强迫消费者接受保险内容。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由于保险合同数量巨大,专业化的格式合同对于统一保险标准,降低保险成本是有必要的,但不少保险公司利用这一点,在合同中设置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比如前一段时间,机动车险中的“500元以下不赔”等等,由于有些险种的垄断性,消费者无可选择,必须接受该保险,也就不得不接受霸王条款。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使得消费者对保险公司产生反感,损害的其实是保险公司自身的形象。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最大程度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它意味着保险合同的诚信要求比一般合同更高。保险公司作为合同的制定者,应当向合同对方当事人如实告知合同条款的内容和含义,帮助投保人正确理解条款内容加以选择,而现在保险公司却利用自身在合同中的种种优势,有意无意的令消费者掉下陷阱,保险公司在合同上的信用缺失令人胆寒。
据统计,2004年全国保险监管系统收到的5247起书面信访件中,合同纠纷类投诉有2403起,占45.8%,比03年提高5.8%个百分点,仍是投诉最多的事项。而据有关调查显示,已购买保险的市民中,由于保险条款语句晦涩、冗长,不容易理解等原因,不清楚合同免除责任条款的比例高达45.4%。在不愿买保险的人中,近10%的人拒绝买保险的原因就是看不懂合同。保险合同诚信问题直接制约了保险市场的发展。
4、理赔难引起的信用问题:
理赔是保险活动的重要环节,当客户出险时,及时到位的保险金能最大限度的挽回客户的损失。可由于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理赔等于是“出钱”,保险公司普遍存在着对理赔的冷淡态度,被消费者称为“投保容易、索赔难,收钱迅速、赔款拖拉”。一些保险公司在出险时不履行赔款时限,拖拖拉拉,赔款手续也相当烦琐,导致索赔者往往要反复索取才能得到赔偿金,这使得许多客户为之心寒,试想保险事故发生伤痛之余还要受第二次伤,保险公司的这时的形象在客户心中肯定是一落千丈。其实,应该得到赔款的,保险公司始终要理赔,不因为拖拉就可以不赔了,既然如此,何不更加积极配合、及时估算事故损失,采取主动态度更好呢,须知在理赔时正是保险公司树立自己所鼓吹的“风险保障者”形象的最好时机,可是许多保险公司的信誉就这样被不规范的理赔破坏了。
5、误导宣传或虚假宣传引起的信用问题:
目前保险市场还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就是保险公司利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者的问题。能够约束保险公司和消费者权利义务的,主要是保险合同,消费者发出邀约,保险公司承诺,就构成了合同。
可是在实际过程中,保险合同的订立是这样一个过程,保险公司通过广告、宣传单或是业务员向客户发出要约邀请,客户在进行选择后向保险公司发出要约,然后公司承保。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左右客户对保险产品作出判断的,往往是保险公司的宣传。
不少保险公司在印刷精美的宣传单中大肆宣扬保险产品的功能和好处,而对该保险产品究竟适合何种消费者以及免责条款则避而不谈,善于言辞,经过专业训练的业务员则对客户夸夸其谈,进一步夸大了保险产品,掩盖了其实质内容,客户在保险公司宣传之下,匆忙做出选择。
对于一般合同来说,发出要约方往往是合同条款的制定者,而承诺方是合同条款的接受者,而保险合同正好相反,由于客户是发出要约方而保险公司是承诺方的,但合同内容却是保险公司制定的。客户在收到保险合同之前,许多人早已交纳保险费,对于保险合同既看不懂,也觉得麻烦,许多人只是看一眼就完事,因此保险合同实际上在中国的保险市场上形式化很严重。但保险公司却不是按照宣传单而是按照保险合同来承担保险责任的,这就使得出险后客户才想起来看保险合同,原来和宣传单上说得根本不同,已是悔之晚矣。
因此,误导宣传或是虚假宣传,成为许多保险公司推广业务的法宝,反正可以不写在保险合同里,乐得大吹法螺,打法律的擦边球,但殊不知,消费者不是傻子,这种虚假宣传最初或许能奏效一时,但上了当后,消费者非但不会再去购买,也会阻止自己身边的人去购买,结果导致人们对保险公司的宣传普遍难以信任,长此以外,将出现经济学上所谓“劣币驱逐良币”,真正诚信的保险公司也因为其他保险公司的不诚信行为造成整个行业的信用问题而难以在市场上立足。
(二)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失信现象:
根据《保险法》第10条,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构成了保险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保险合同关系。《保险法》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作为保险市场上的需方,是保险公司直接服务的对象,他们现实和潜在的巨大需求,是整个保险市场发展的动力,去年我国人均保费332元,达到历史最高,但和发达国家人均保费360美元,存在的差距还是巨大的,但考虑到我国保险业发展不过二十多年,人们也刚刚习惯从国家保障慢慢过渡到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障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应该说我国保险市场的需求潜力还是非常巨大的。
但在保险市场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中同样有个别害群之马扮演着丧失诚信,甚至恶意欺诈的不光彩角色,具体表现为:
1、投保时隐瞒信息,骗取赔偿。最大诚信原则同样适用于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投保人,可有些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对承保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比如在财险中隐瞒投保财产的危险状态,在人身险中隐瞒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情况,从而骗取保险公司承保,在出险时骗取赔偿。
2、保险期限内对保险标的发生的状况不如实告知。在合同存续期间,对影响保险责任的保险标的所发生的变化,比如投保的财产已转移所有权或处于危险状态中,认为麻烦或出于牟利考虑,故意不如实告知保险人,导致出险时纠纷不断。
3、先出险,再进行投保。此类案件也很多,比如出了车祸,然后去买保险,意图诈取保险金。
4、低值高保、骗取利益差额。在财产保险中,超出财产实际价值进行投保,以期获得超过保险财产价值的利益。
5、夸大索赔金额、重复索赔。在人身险中,受意外伤害或事故要到医院及时治疗,保险公司根据医院凭证决定赔付金额,被保险人利用某些方法从医院得到凭证,或是采取诱骗的手段从医院骗取,或是伪造凭证进行夸大索赔甚至多次重复索赔。在机动车险中,同一投保车辆多次出险或一本伪造的资料多处使用等。
6、冒名索赔,恶意诈保。一些人利用个别保单不记名的特征,收购保单,然后冒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前去索赔。
7、制造事故、蓄意骗保。这种行为不仅是保险欺诈这么简单,而是带有恶性的保险诈骗行为。投保人为骗取保险金,人为制造保险事故,或是将投保的财产故意损坏或是将被保险人蓄意谋害。这些行为都将本来是道德上的问题上升到了血淋淋的事实,将保险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和人性的扭曲展现无疑。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个别失信行为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使得保险公司反过来对投保者条件要求更苛刻,增加了保险成本,可见,诚信本身也是个相互行为,不诚信的行为损人必自损,一些人的不诚信行为影响到了一群人乃至一个行业的诚信,的确是应该引起我们重视的。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2/9/9